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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规定的十二种严重违法行为
─── “建国七十年,保密伴我行”
2019.10.11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释义:“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主要包括:不属于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通过窃取、骗取、抢夺、购买等非正当途径和手段,获取并留存涉密载体;知悉范围内的人员,未经批准留存涉密载体,经提醒、催促拒不上交;知悉范围内的人员离岗离职后,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退涉密载体。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释义:国家秘密载体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发或装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转送。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标准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私自销毁。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释义:普通邮政、快递、物流等不具备安全保密保障条件,通过这些方式传递涉密载体,将造成涉密载体管理失控,极易泄密,应当严格禁止。在国内传递涉密载体必须通过机要通信、机要交通或者指派专人传递,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也可以通过机要交换站进行。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释义:向境外传递涉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凡是外交信使能够到达的地方,必须由外交信使携运;境外目的地不通外交信使或外交信使难以携运,且确因工作需要自行携运出境的,应当向有批准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机构申请办理批准手续。经批准携带出境的,必须采取严格保密防护措施。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邮寄、托运涉密载体至境外。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释义:“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主要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复制、摘抄涉密文件资料;擅自对涉密谈话、会议和活动等内容进行文字记载或录音、录像;私自留存、存储国家秘密信息或者国家秘密载体。在工作中,确需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应当事先报经有关部门或者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执行国家秘密管理规定。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释义:在私人交往、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会导致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扩大和造成国家秘密失控,必须严格禁止。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释义:互联网、固定电话网、移动通信网、广播电视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以及没有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都无法确保信息传递的安全,不能用来传递国家秘密。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释义:理解本条规定,需要把握“涉密存储设备”这一概念。“涉密存储设备”,是指用于存储涉密信息的各类介质和设备的总称,主要包括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光盘、U盘、存储卡、记忆棒、录音带、录像带等存储介质,以及具有信息存储功能的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10、释义: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容易被植入“木马”等窃密程序,使涉密信息系统受远程控制,导致国家秘密被窃取。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释义: 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将使国家秘密失去有效控制和保护,极易造成泄密。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释义:所谓“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是指为确保涉密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信息安全而安装在涉密信息系统中,对系统进行安全保密防护的应用程序。安全技术程序主要包括身份鉴别程序、访问控制程序、主机监控程序、防病毒程序等。安全管理程序主要包括权限管理程序、审计管理程序、安全策略管理程序等。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释义:这里所说的“安全技术处理”,是指为保证涉密信息安全,对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所采取的符合国家保密标准要求的技术处理措施,包括对涉密存储设备进行销毁或者信息消除,以确保涉密信息无法被恢复。

保密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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