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依法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如何办理?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第二十一条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知信访工作机构。第三十三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怎么办?
《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能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3.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当怎么办?
《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4.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煸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5.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应如何处理?
《信访条例》第四十七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条例》第四十八规定: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权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